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6-25 阅读:0
甘药监发〔2021〕8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局机关各处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缓解我省部分地区执业药师配备难的实际困难,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一)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差异化配备措施
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全境,2020年脱贫的陇南市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定西市通渭县、岷县,庆阳市的镇原县全境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县城以外的乡镇、村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地区以外地区,此前已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执业医师、从业药师、农村驻店药师等。
二、严格控制差异化配置区域数量,强化监督检查责任
(一)登记建档管理。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
(三)严格监督执法。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在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
(四)落实信用管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将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积极引导药学技术人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发挥作用;加强与当地卫健、人社、医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